好意搭載反成被告?法院這樣判!
作為鄰居、同事,好意搭載別人一程在生活中時有發(fā)生,但在搭乘過程中不慎發(fā)生事故,致搭乘人受傷,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且看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耿某駕駛三輪電動車無償搭載鄰居宋某,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耿某、宋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耿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宋某無責任。經鑒定,宋某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宋某住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3,940.07元。事后,宋某將耿某、王某及王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案件審理期間,宋某自愿撤回對王某的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耿某搭載宋某屬于無償?shù)暮靡馔诵袨椋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情形,且符合助人為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雖然耿某對事故發(fā)生存在主要過錯,但好意同乘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弘揚。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宋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4,993.92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耿某承擔70%責任,但因好意同乘減輕30%賠償責任,耿某實際賠償3757.38元。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就是我們常說的“搭便車”,指駕駛人出于善意、不收取費用搭載他人的行為。本案中,耿某駕駛三輪電動車無償搭載鄰居宋某,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這一法條的設立,既體現(xiàn)了法律對善意的呵護,也需要在情與法之間找到平衡點。
從社會價值看,“好意同乘”是鄰里互助、朋友相幫的傳統(tǒng)美德在當代的延續(xù)。生活中,順手捎帶同事下班、接送親戚辦事等場景十分常見,這種善意行為能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讓社會更添溫暖。法律明確“好意同乘”的規(guī)則,正是為這種善意撐起“保護傘”,鼓勵更多人放下顧慮、主動助人。
從法律適用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確標準。一方面,若駕駛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酒駕、超速、明知車輛有問題仍駕駛),仍需對搭乘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若駕駛人僅有一般過失(如正常行駛中因突發(fā)情況避讓不及),可適當減輕其責任。這樣的設計既保障了搭乘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讓善意助人者“寒了心”,讓法官在裁判時有了更清晰的標準,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駕駛人還是搭乘人,都應多一份謹慎。駕駛人要牢記:幫忙是情分,安全是本分。出發(fā)前檢查車輛狀況,行駛中嚴格遵守交規(guī),避免疲勞駕駛、接打電話等危險行為。搭乘人也要主動配合:上車系好安全帶,不干擾駕駛人操作,不提出超速、闖紅燈等危險要求。只有雙方都盡到責任,“搭便車”才能真正成為傳遞善意的紐帶。
法條鏈接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西平縣人民法院 朱可萱)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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