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節(jié)選
摘要:第九條 舉報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辦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偽造、變造貨幣案件,現(xiàn)場查獲假幣且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人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4000元至5萬元或假硬幣1萬枚至2萬枚的,獎勵2000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駐馬店市各級公安機關受理本轄區(qū)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等假幣犯罪的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凡向我市公安機關舉報駐馬店市轄內假幣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并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舉報有功人員。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傳真、電子郵件、來信等方式舉報涉嫌假幣犯罪線索,也可就近到各級公安機關或向執(zhí)勤民警當面舉報。
第二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七條 舉報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搗毀偽造人民幣印制窩點(以下簡稱“假幣印制窩點”),現(xiàn)場查獲印刷假幣的機器設備、制造假幣版樣、模具、油墨、紙張(包括印有安全線的紙張)坯餅等原材料,并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3萬元;未抓獲該假幣印制窩點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2萬元。
第八條 舉報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搗毀假幣再加工、變造幣,打印或復印窩點(以下簡稱“假幣加工窩點”),現(xiàn)場查獲偽造假幣的設備、假幣版樣、油墨、紙張,并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2萬元;未抓獲該假幣加工窩點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1萬元。
第九條 舉報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辦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偽造、變造貨幣案件,現(xiàn)場查獲假幣且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人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4000元至5萬元或假硬幣1萬枚至2萬枚的,獎勵2000元;
(二)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5萬元至50萬元或假硬幣2萬枚至10萬枚的,獎勵5000元;
(三)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或假硬幣10萬枚以上的,獎勵10000元;
第十條 舉報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假幣犯罪嫌疑人或假幣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人獎勵5000~10000元。
第十一條 對舉報線索破獲假幣使用的,并抓獲使用人的治安案件,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十二條 兩人以上舉報同一起案件的,根據(jù)舉報時間先后和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在上述獎勵金額內分配獎金。舉報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根據(jù)舉報的情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辦法相應獎勵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酌情予以獎勵。 (本節(jié)選第一、三、五、六條省略)
(中行駐馬店分行提供)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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