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在KTV從事營利性陪侍,判刑!
駐馬店網(wǎng)訊(記者 代廷偉 通訊員 朱建華)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案件,被告人殷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2年11月14日以來,殷某某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組織彭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在KTV從事有償陪侍活動。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組織多名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活動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鑒于殷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犯罪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從事營利性的陪侍行為,不僅有悖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更是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是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活動。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評價的是被組織者(未成年人)所從事行為的行政違法性。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四類行政違法行為(分別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外,《治安管理處罰法》未規(guī)定的,但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同質(zhì)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也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范圍。就本案所涉的在娛樂場所從事營利性陪侍而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將其與吸販毒品、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罰則,可見在娛樂場所從事營利性陪侍應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而且從本罪刑法條文的表述看,在明確列舉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四種行為后面用了“等”字,表示列舉未盡,明顯不排斥將其它種類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行為納入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行為的范圍。所以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法官提醒: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尤其是十幾歲的未成年人正應在學校讀書學習,以便日后學有所成,為國盡力之時,然而卻有一些不法分子將黑手伸向他們,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的弱點,組織他們從事一些牟利性的違法活動。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未成年人,不要輕信天上掉餡餅、不勞而獲之事,要提高甄別能力,切勿貪圖眼前小利而吃大虧。同時,也呼吁社會各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注與引導,幫助他們在成長的道路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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