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過居住證“門檻”要在配套上下功夫
摘要: 國務院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已近一年。日前有報道梳理發(fā)現,一年來至少已有21個省份出臺或修訂了與《條例》接軌的相關實施辦法,有效地擴大了基
國務院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已近一年。日前有報道梳理發(fā)現,一年來至少已有21個省份出臺或修訂了與《條例》接軌的相關實施辦法,有效地擴大了基本公共服務的覆蓋面。但比較起來,各地居住證“含金量”不同,直接體現在一些地方設置資格門檻,導致持證人在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力度上存在諸多差異。這提醒相關部門要繼續(xù)加大改革力度,配套措施及時跟上,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前不久有個備受爭議的“親友居住三天要辦證”,諸位大概記憶猶新。雖然外界似乎對規(guī)定在現實操作上有一些“政策誤讀”,但細究起來,紛爭的直接原因是當地的“實施辦法”在關鍵概念定義上與“上位法”——《條例》的明顯出入。這凸顯了落實《條例》的復雜性。根據國務院2014年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居住證制度是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項“創(chuàng)新人口管理”舉措,被寄予了厚望。不過,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差異,決定了《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須結合地方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因此地方政府的角色變得至關重要,責任不可謂不重大。“探親登記”的案例表明,倘若地方政府不能充分把握《條例》的政策意圖,落實起來的政策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做好配套措施,前提是觀念轉換。從先前的“暫住證”到如今的“居住證”,看起來只有一字之差,理念卻差異巨大。從字面含義分析,“暫住”在概念上就多了“暫時”“臨時”的意思,對應到落實政策的中心指導思想上,自然更多“管理”“管制”的味道。相比之下,“居住”則多了“較長時間”的意思,也符合城市化、城鎮(zhèn)化后更多人在異地穩(wěn)定就業(yè)、長期居住的現實。就此解讀居住證的政策意圖,應該是重在“賦權”,亦即保證那些在現行戶籍制度下異地就業(yè)生活者基本的教育、就業(yè)、衛(wèi)生、文化、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務。這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從觀念上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轉換。
過去,一些政府部門苦惱于人們辦暫住證“不積極”,但問題恰恰是,如果辦證所收到的僅僅是被“捆綁收費”卻無法公平享受公民合法權益,那么后者只好拿起“弱者的武器”,以不配合的姿態(tài)來表達不滿。換個思路,如果“捆綁”的是讀書、看病、辦證乃至乘坐公交優(yōu)惠這樣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民事項,人們的辦證意愿肯定會大為改觀。歸根到底,這也就是居住證的“含金量”問題。另外,除了同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覆蓋范圍,辦證本身是否便利、能不能更人性化,同樣考驗居住證“含金量”,比如此前引發(fā)爭議的“一年一簽”規(guī)定是否可行?是否可以用納稅記錄作為居住時間證明?還有報道中提到的過期續(xù)簽是否一定要再等半年?等等。
做好政策配套的另一個要求是,在措施的執(zhí)行方式方法上要精細化。以“居住3日以上人員”作為流動人口定義導致了“探親登記”被質疑為“一刀切”,類似的狀況實際并不鮮見,比如此次報道提到的一些地方設立養(yǎng)老金繳費年限“門檻”等等??陀^地說,地區(qū)經濟水平差異給不同地區(qū)養(yǎng)老、醫(yī)保接續(xù)確實帶來很大挑戰(zhàn),一方面這需要從中央到地方持續(xù)的財政投入,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精細化的管理,更細致地區(qū)分不同情況,分區(qū)域逐漸擴展的方式,加快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速度。尤其是大數據、電子政務等技術手段,對信息的登記、審核、區(qū)分都應該有更多助益。
有專家指出,居住證能否推動戶籍改革,關鍵在于各地的執(zhí)行。強調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fā)展成果,通過居住證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既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同時也是一種檢驗。呼吁各地相關部門要有更多服務意識,不斷創(chuàng)新方式方法,把政策執(zhí)行到位,避免陷入“口惠實不至”的尷尬。(張東鋒)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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