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遲報瞞報”法定化具有破冰意義
摘要: □黃云香 10月1日起,《遼寧省突發(fā)事件應對條例》將正式施行?!稐l例》規(guī)定各級政府要及時向社會發(fā)布突發(fā)事件事態(tài)發(fā)展和應急處置信息,強調絕不準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fā)事件信息。在突發(fā)事件善后處理上
□黃云香
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抗擊甲流戰(zhàn)役,催生了《遼寧省突發(fā)事件應對條例》的頒布實施,在甲流持續(xù)蔓延之際,強調不能遲報瞞報,強調必須信息公開,很有必要。在實踐中,遲報、瞞報事故的情況雖然只是極少數(shù),但影響很惡劣。作為事故單位來講,多多少少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都在想盡一切辦法來逃避法律的處罰,來逃避法律責任。遼寧通過突發(fā)事件應對條例,強調不能遲報瞞報,很可能具有破冰意義。
首先,強調不能遲報瞞報,體現(xiàn)了地方政府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的決心。依法執(zhí)政、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黨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依法行政、建設可問責政府,是對各級政府的基本要求。強調不能遲報瞞報實質上就是讓掌握公共權力的各級領導干部對其行為負責。各級行政負責人員重視民情公開、承擔責任,以實實在在的政績表現(xiàn)贏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這是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表明了地方政府敢于直面問題的信心。當前,遲報瞞報的一個難題是渠道不夠通暢,建立一種更直接、更有效的下情上達機制,顯得刻不容緩。長期以來,由于問責過輕,個別領導干部總是樂于遲報瞞報,即使出現(xiàn)一些決策失誤和造成經(jīng)濟損失,也不會影響烏紗帽。強調不能遲報瞞報,使嚴重失職、群眾意見大的領導干部不能賴著不走,有“咎”當下,推行這一制度,對于完善領導干部考核體系、拓寬領導干部“下”的渠道、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再者,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道權,是義不容辭之責。強調不能遲報瞞報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保證異體監(jiān)督的暢通無阻。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領導干部們可以輕易地把公共信息化為私有,愚弄公眾或蒙騙上級,問責制的實行將大打折扣。強調不能遲報瞞報的問責制,可以使領導干部在一定程序上更負責、更科學地行使手中的權力,迫使一些想以手中權力掩蓋事實真相的領導干部有所顧忌,促使權力擁有者時時想到權力行使不當將會受到追究。
總而言之,完備的遲報瞞報問責制度可以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讓領導干部們明白不僅要對自己的直接責任負責,還要對所轄范圍內的非直接責任負責。更為重要的是,它保證了實施問責時在各個方面和環(huán)節(jié)上都能順藤摸瓜,找到具體的責任對象。遼寧此次強調不能遲報瞞報這一問責制度,這部地方性法規(guī)其破冰之舉值得其他地區(qū)參詳。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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